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盜竊文物后,團伙成員產生了將文物從同伙處盜走自己賣掉的想法。于是找到被告人張某甲、易某某和楊某某來實施盜竊,使用工具挖墻洞的方式,悄悄偷走放在孫某某家臥室里的4件木質漆器盜走。后輾轉以13.5萬元的價格賣給江蘇某藝術品服務有限公司,每人分得數額不等的贓款。4月22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獲悉,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公開被告人張某甲、易某某和楊某某因涉嫌盜竊罪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在從武王墩古墓葬盜出文物后,參與盜墓的張某乙(已判刑)萌生了將文物從同伙處盜走自己賣掉的想法,后張某乙將該想法告訴了聶某某(已判刑),聶某某提出由張某乙指路,其來找人實施盜竊。2016年9月2日晚上,張某乙、聶某某、張某丙(已判刑)伙同被告人張某甲、易某某、楊某某駕駛兩輛車從安徽省和縣來到存放文物的淮南市八公山區新莊孜孫某某(已判刑)家附近,張某甲等人在孫某某家圍墻外利用工具掏出洞口,隨后將放在孫某某家臥室里的4件木質漆器(漆木彩繪虎座鳳鳥鼓架)盜走。后聶某某、葛某某、殷某某、劉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伙同被告人易某某將該4件木器輾轉以13.5萬元的價格賣給江蘇某藝術品服務有限公司,每人分得數額不等的贓款。2019年1月23日,公安機關從江蘇某藝術品服務有限公司追回該4件木質漆器。經安徽省文物鑒定站鑒定,該4件木質漆器為一級文物,時代為戰國。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易某某、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一級文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易某某以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一級文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倒賣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易某某一人犯數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在盜竊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甲起主要作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定進行處罰;被告人易某某、楊某某起輔助作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在倒賣文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某某起次要作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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