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合肥一少年小林(化名)暑假時去蕪湖方特水上世界游玩,卻不慎造成右眼外傷。事后,小林家人將蕪湖方特告上了法庭。2021年4月2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結果,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華強方特(蕪湖)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小林賠償款1109.91元。
事件:少年在蕪湖方特玩“大喇叭”眼部受傷
判決書顯示,2019年夏天,合肥少年小林來到蕪湖方特水上世界項目游玩,在進入園區后,他參與了“大喇叭”游樂項目。
該項目是由四人乘坐橡皮筏,各自抓住扶手,從高處全封閉的管道順水流滑向下方喇叭口的水域,具有驚險、強刺激性。
小林在游玩過程中,不慎眼部受傷,方特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后,立即將小林送往蕪湖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治。
其后,小林父親于當晚打電話報警,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分局清水派出所民警到現場了解情況,并將小林父子帶回所內調查。
次日,小林再次到蕪湖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并于同日到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診治。病歷記載,小林右眼瞼可見一橫行裂口,長約4㎝,深約2㎝,伴活動性出血,結膜輕度充血,診斷為右眼外傷。
家人:孩子受傷蕪湖方特應擔責
小林家人認為,蕪湖方特作為向消費者提供娛樂消費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服務。小林參與游玩的項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蕪湖方特并未安排工作人員對同時游玩的消費者進行危險品排查,正是因為蕪湖方特未履行全面的安全保障義務,才導致了小林受傷的損害后果。因此,蕪湖方特應承擔全部的賠付責任。
蕪湖方特辯稱,當時,小林是在沒有父母陪同的情況下,和另外一個小朋友到水上樂園游玩,后出場時工作人員發現小林在流血,詢問后得知,是在玩“大喇叭”項目的時候被一個女士的膝蓋撞傷。后工作人員將小林送到了第一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并且電話通知了小林的父親。
蕪湖方特認為本案不是違反安全保障責任義務的糾紛,小林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法院駁回小林的訴訟請求。
法院:蕪湖方特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蕪湖方特作為提供游樂服務的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接受其服務的對象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小林參與“大喇叭”游樂項目,該項目系四人乘坐橡皮筏各自抓住扶手從高處全封閉的管道順水流滑向下方喇叭口的水域,具有驚險、強刺激性,同時,也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蕪湖方特對此應負有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積極作為,控制風險發生。
小林雖為未成年人,但蕪湖方特并未舉證證明未成年人不能游玩此項目,而是游客達到一定的身高要求即可游玩,由此可見,蕪湖方特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沒有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蕪湖方特也無證據證明小林右眼受傷是其自己所致。因此,小林在“大喇叭”游樂項目過程中右眼受傷,蕪湖方特應當承擔本案損害賠償的全部責任。經計算,含醫療費等在內,小林各項損失合計1109.91元。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儲雯靜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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