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1990年出生的焦某某系池州市貴池區建筑業管理處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4月20日,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公布該起受賄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焦某某系池州市貴池區建筑業管理處工作人員。2018年至2019年期間,焦某某利用其在該單位負責登錄安徽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進行信息錄入和審批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702006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一、以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和現金的方式收受舒某某共計484506元
自2018年6月,合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某委托池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舒某某為其找人辦理技術負責人認定或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舒某某遂找到焦某某,要求焦某某為滕某某登錄平臺進行相關操作,焦某某同意。后滕某某均以其與舒某某事先約定的數額向舒某某支付報酬。每次收款后,舒某某再以其與焦某某約定的數額向焦某某支付好處費,由焦某某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或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
1.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收受舒某某177006元
(1)2018年11月6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26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2)2018年11月9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28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
(3)2018年11月12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16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
(4)2018年11月14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20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5)2018年11月15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18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6)2018年11月16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10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7)2018年11月17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16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8)2018年11月19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4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9)2018年11月20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14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10)2018年11月21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6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11)2018年11月22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2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12)2018年11月23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2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13)2018年11月26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6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14)2018年11月28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4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15)2018年11月30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2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16)2018年12月5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1506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17)2019年1月29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15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2.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收受舒某某16500元
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3日,舒某某通過其本人支付寶賬戶向被告人焦某某提供的徐某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轉賬共計165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3.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收受舒某某60000元
2019年7月22日,舒某某通過其本人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向被告人焦某某提供的徐某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轉賬60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
4.以現金的方式收受舒某某231000元
(1)2018年6月25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6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2018年6月29日,焦某某將該6000元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退還給舒某某,并要求舒某某向其支付現金。當日,舒某某又讓焦某某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需另行支付焦某某10000元。后舒某某在本市貴池區送給焦某某現金共計16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操作。
(2)2018年7月5日,舒某某在本市貴池區送給被告人焦某某現金10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
(3)2018年7月10日,舒某某在本市貴池區送給被告人焦某某現金10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
(4)2018年7月12日,舒某某在本市貴池區送給被告人焦某某現金6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5)2018年7月19日,舒某某在本市貴池區送給被告人焦某某現金6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6)2018年7月27日,舒某某在本市貴池區送給被告人焦某某現金16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
(7)2018年8月17日,舒某某在本市貴池區送給被告人焦某某現金8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8)2018年8月22日,舒某某在本市貴池區送給被告人焦某某現金4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9)2018年8月9日至9月12日,舒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微信轉賬48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2018年9月13日至9月15日,焦某某將該48000元先后五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退還給舒某某,并要求舒某某向其支付現金。2018年9月17日,舒某某在本市貴池區送給焦某某現金48000元,焦某某收下。
(10)2018年12月7日,舒某某在本市貴池區送給被告人焦某某現金12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
(11)2019年6月11至12日,舒某某在本市貴池區送給被告人焦某某現金35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
(12)2019年9月29日,舒某某在本市貴池區送給被告人焦某某現金60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
二、以微信、支付寶轉賬和現金的方式收受昌某某共計
96000元
1.以現金的方式收受昌某某25000元
2018年7月份,安徽**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昌某某為感謝被告人焦某某登錄平臺為其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先后二次在本市貴池區蓉城路鳳鳴酒樓送給焦某某現金共計25000元。
2.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收受昌某某1000元
2018年7月21日,昌某某得知被告人焦某某將要過生日。為了讓焦某某繼續登錄平臺為其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昌某某于當日以慶賀生日的名義向焦某某微信轉賬1000元,焦某某收下。
3.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收受昌某某55000元
2018年10月25日,昌某某通過其本人徽商銀行賬戶向被告人焦某某提供的徐某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轉賬55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昌某某的要求登錄平臺進行企業業績補錄審批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
4.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收受昌某某15000元
2018年11月28日至30日,昌某某為感謝被告人焦某某登錄平臺為其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通過其本人支付寶賬戶向焦某某的支付寶賬戶轉賬共計15000元,焦某某收下。
三、以微信轉賬、現金的方式收受歐陽某某共計98500元
1.以現金的方式收受歐陽某某84000元
(1)2018年8月份的一天,安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歐陽某某為感謝被告人焦某某登錄平臺為其進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在本市貴池區蓉城路鳳鳴酒樓送給焦某某現金4000元,焦某某收下。
(2)2019年8月7日,黃山市建筑管理處向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函,請求協助核查二條技術負責人業績的真偽性并函告核查結果。被告人焦某某發現此二條業績均是由自己幫助歐陽某某審批通過,遂電話聯系歐陽某某并商定由焦某某幫忙解決此事。后歐陽某某為表示感謝,通過其妻弟趙某某在本市貴池區送給焦某某現金10000元,焦某某收下。
(3)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歐陽某某為感謝被告人焦某某登錄平臺為其進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在本市貴池區香港城送給焦某某現金50000元,焦某某收下。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歐陽某某為感謝被告人焦某某登錄平臺為其進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在本市貴池區香港城送給焦某某現金20000元,焦某某收下。
2.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收受歐陽某某14500元
(1)2018年11月23日,歐陽某某為感謝被告人焦某某登錄平臺為其進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以請對方唱歌的名義向焦某某微信轉賬4500元,焦某某收下。
(2)2019年3月14日,岳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貴池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函,請求協助核查二條技術負責人業績的真偽性。被告人焦某某發現此二條業績均是由自己幫助歐陽某某審批通過,遂電話聯系歐陽某某并商定由焦某某幫忙解決此事。歐陽某某為表示感謝,于當日向焦某某微信轉賬10000元,焦某某收下。
四、以微信轉賬、現金、購物卡的方式收受胡某某共計18000元
1.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收受胡某某3000元
2018年9月28日,安徽***項目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為感謝被告人焦某某登錄平臺為其進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向焦某某微信轉賬3000元,焦某某收下。
2.以現金的方式收受胡某某10000元
(1)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胡某某為感謝被告人焦某某登錄平臺為其進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在本市貴池區清風路與青陽路交叉口原池州市行政服務大廳門前,送給焦某某現金3000元,焦某某收下。
(2)2019年1、2月的一天,胡某某為感謝被告人焦某某登錄平臺為其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在本市貴池區蓉城路一飯店包廂內送給焦某某現金2000元,焦某某收下。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胡某某為感謝被告人焦某某登錄平臺為其進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在焦某某的辦公室送給焦某某5000元,焦某某收下。
3.收受胡某某價值5000元的超市購物卡
2017年至2019年期間,胡某某為感謝被告人焦某某登錄平臺為其進行技術負責人認定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在本市貴池區先后五次,每次送給焦某某面值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一張,價值共計5000元,焦某某收下。
五、以微信、支付寶轉賬和購物卡的方式收受石某某共計5000元
1.收受石某某價值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
2018年端午節前的一天,安徽**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石某某為感謝被告人焦某某登錄平臺為其進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在焦某某的辦公室,送給焦某某面值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一張,焦某某收下。
2.以微信、支付寶轉賬的方式收受石某某4000元
2018年11月3日,石某某為感謝被告人焦某某登錄平臺為其進行技術負責人業績補錄審批,以請對方唱歌的名義通過其本人微信賬戶、其妻王某某的支付寶賬戶分別向焦某某轉賬2000元,焦某某收下。
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線索移送函、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等相關書證;
2. 證人舒某某、昌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證言;
3. 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 電子數據:光盤三張。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焦某某在池州市貴池區建筑業管理處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焦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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