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4月14日,祁門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汪某妨害公務罪一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汪某的岳母鄭某報警稱其女婿喝醉酒在家打小孩,要求出警,祁門縣公安局祁山派出所民警熊某、王某等人接警后,身著警察制服駕駛警車前往其家中處置警情。民警向報警人鄭某了解到汪某就是喝酒打小孩之人后,準備將汪某帶回派出所醒酒,并進一步了解處理,汪某拿出手機近距離拍攝民警執法并發生拉扯。之后,汪某表示愿意配合民警去派出所,快要上警車時,汪某突然將其手機摔在地上,并在小區中大聲喊叫說民警摔其手機。民警熊某控制汪某的手時,右手手背處被汪某咬破流血。汪某還踢了其他民警腿部,阻礙民警進行執法。
2020 年 12 月 30 日,經祁門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民警熊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造成民警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妨害公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暴力襲警造成民警輕微傷,依法不能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合理適當,依法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汪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決。
婁文琪 程海衛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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