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黃山市男子洪某某從事個體古玩經營,其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4月7日,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公布該起倒賣文物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
1.1999年黃山市某局某支隊在辦案中扣押了一明代黃花梨紅木柜,2003年洪某某以將該黃花梨紅木柜放到一博物館展示保護為由,以**樓的名義將黃花梨紅木柜從黃山市某局運至**樓博物館展示,一段時間后,其將黃花梨紅木柜轉移至自己位于屯溪老街的文物店。2003年下半年,其將黃花梨紅木柜以7萬元價格賣給孫某某。經鑒定,該黃花梨紅木柜為三級文物。
2.2007年,洪某某伙同張某某(另案處理)以50萬元的價格從歙縣**村王某某處購得“槐蔭祠”(又稱“王家祠堂”)。后其組織工人拆解該祠堂時,被歙縣文物局阻止,便與王某某解除買賣合同。2009年左右,其伙同張某某,再次共同出資30萬元從王某某處購得“槐蔭祠”的前進和中進,并指使張某某與王某某簽訂協(xié)議。
2009年4月,洪某某為將“槐蔭祠”拆解后遷出歙縣,讓他人以“立安茶場”修建茶館的名義向鄉(xiāng)政府提出將“槐蔭祠”異地遷移保護利用。2010年,歙縣**局批復,同意王家祠堂遷移保護利用,但必須整體遷移,禁止倒賣。
洪某某安排工人拆解祠堂,并將木構件運至茶場倉庫堆放。2011年左右,其將祠堂的構件運至黃山高新區(qū)一處進行重新組建,后以50萬元價格向詹某某(臺灣商人)轉讓該祠堂50%份額,洪某某從中分給張某某20萬元,自得30萬元。2011年10月,洪某某與江西某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協(xié)議,將該祠堂以450萬元價格(含配備了一個后進及其他重建費用)轉賣給該公司,在2014年前后完成該筆買賣。該祠堂現(xiàn)位于江西婺源篁嶺景區(qū),倒賣“槐蔭祠”實際交易數(shù)額為173萬元。經鑒定,“槐蔭祠”為一般文物。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倒賣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洪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洪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