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劉某某在擔任碭山縣某區管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4月6日,碭山縣人民檢察院公布該起受賄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安徽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為盡快辦理土地出讓金退還手續,向時任碭山某區管委副主任(分管財稅金融)被告人劉某某許諾為其購買一輛價值20萬元左右的汽車,4月17日,劉某某在區管委會班子會議提出按協議將**公司申請的3372.37萬元土地出讓金返還,區管委會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原則同意,4月22日,劉某某委托其妹夫李某某在江蘇徐州一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定購一輛價值19.85萬元的豐田牌越野車,并將定車情況告知了王某某,4月24日,劉某某在**公司退款申請單上簽署“退還該筆出讓金”的意見,并與王某某約定次日去徐州提車。4月25日王某某攜帶20萬元現金與劉某某前往徐州一公司支付19.85萬元購車款,并該車注冊登記在李某某名下。4月28日,根據劉某某簽批意見,區管委會通過縣國庫支付中心將3372.37萬元全額返還**公司。
2020年3月,宿州市紀委監委通知劉某某到宿州市黨風廉政建設教育中心進行談話。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劉某某上繳19.85萬元至碭山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碭山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碭山縣某區管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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