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時任碭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副主任(分管財稅金融)的劉某利用職務便利,成功幫助開發商盡快辦理3372.37萬元土地出讓金退還手續,受贈一輛越野車。日前,被告人劉某因犯受賄罪,被碭山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劉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碭山縣,漢族,中專文化,案發前任碭山縣司法局經濟開發區司法所所長。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5日,安徽省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為盡快辦理土地出讓金退還手續,向時任碭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副主任(分管財稅金融)被告人劉某許諾為其購買一輛價值20萬元左右的汽車,4月17日,劉某在開發區管委會班子會議提出按協議將某公司申請的3372.37萬元土地出讓金返還,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原則同意。
4月22日,劉某委托其妹夫在江蘇徐州常緣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定購一輛價值19.85萬元的豐田牌越野車,并將訂車情況告知了王某某。
4月24日,劉某在某公司退款申請單上簽署“退還該筆出讓金”的意見,并與王某某約定次日去徐州提車。4月25日王某某攜帶20萬元現金與劉某前往徐州常緣豐田公司支付19.85萬元購車款,并將該車注冊登記在劉某妹夫名下。4月28日,根據劉某簽批意見,開發區管委會通過縣國庫支付中心將3372.37萬元全額返還某公司。
2020年3月,宿州市紀委監委通知劉某到宿州市黨風廉政建設教育中心進行談話。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劉某退繳19.85元至碭山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9.85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其將贓款全部退繳,且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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