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潁上縣建設工程監理公司原經理葉闊受賄38.1萬元,一審獲刑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葉闊不服,提出上訴。日前,阜陽中院二審后,判決上訴人葉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繳納);維持違法所得38.1萬元予以追繳(已追繳)。
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葉闊,男,1968年出生于安徽省潁上縣,漢族,大專文化,1998年9月至2007年2月任潁上縣城建局下屬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站長;2007年2月至2015年5月任潁上縣住建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主持工作);2015年5月至案發任潁上縣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經理。
原判認定:2007年2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葉闊在擔任潁上縣住建局下屬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潁上縣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工程質量驗收、工程監理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8.1萬元。
原審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葉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38.1萬元予以追繳(已退繳)。
一審判決后,葉闊上訴稱,一審判決未認定其構成自首,且未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量刑過重,其請求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其從輕、減輕情節,對其改判緩刑。
阜陽市中院認為:上訴人葉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受刑事處罰。原判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葉闊已退出全部贓款,認罪態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結合葉闊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原判對其量刑不當,應予糾正。遂判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葉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繳納);維持違法所得38.1萬元予以追繳(已追繳)。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