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宿州市埇橋區一學生逃課和同學出去玩耍,后又去游泳,不幸溺亡。事后,家長將學校和池塘管理者告上了法庭。日前,宿州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宣判,學校應擔責50%,賠償397716.5元,池塘管理者宿州東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員會擔責10%,支付79543.3元,家長自行擔責40%。
13周歲學生逃課游泳不幸溺亡
小明(化名)是宿州市埇橋區某中心學校的一名學生,也是一名單親少年,事發時已年滿13周歲。2019年6月11日下午,小明的班主任因事請假,小明與另外三個同學逃課玩耍。
但上課老師并沒有將小明等同學逃學的情況報告給學校,也沒有告知家長或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小明逃學的事情。
小明等人在當日16時39分曾返回學校,其中一人進入校園內推電瓶車,其他人在校門口等待。未到放學時間,中心校也沒有人員勸阻小明等人待放學后再離校。
離校后,小明等人一同前往距離學校6公里處的一個池塘中游泳。悲劇發生了,小明因不慎滑至深水區溺水死亡。
事發后,同學報案,經宿州市公安局東城派出所出警進行調查,結果為小明身體無其他傷痕,符合溺水死亡特征,未經醫療機構搶救,當場死亡。
家長狀告學校與池塘管理者,要求賠償
小明的父親將學校和池塘管理者告上了法庭。他認為,小明與幾名同學曠課一下午,學校沒有及時通知家長予以尋找,屬嚴重失職,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小明于2019年6月11日下午逃課,學校和上課教師未將此情況告知家長,及時采取解決小明逃學事宜。且在當日下午未到放學時間,小明等人返回校園推電動車,中心校沒有人員勸阻小明,導致小明提前離校溺水死亡是主要原因,顯然中心校存在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情形,存在過錯行為。
此外,涉事池塘周圍沒有安放警示標志牌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導致小明溺水傷亡。
而小明父親也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平時盡到安全教育義務。結合中心校與小明父親、新城委員會過錯程度和本案具體情況,中心校應承擔60%的責任,新城委員會承擔10%的責任,小明父親承擔30%責任為宜。
一審宣判后,學校和新城管委會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判決學校擔責50%賠償39萬余元
宿州市中院認為,2019年5月,炎熱天氣將至,未成年人溺水高發期即將到來之際,中心校向包括小明在內的在校學生及家長進行“珍愛生命,預防溺水”安全教育,小明父親未在承諾書上簽字,學校老師采用電話的方式告知,故中心校已經盡到教育義務。從事發時間看,2019年6月11日并非節假日,當天下午小明逃課未歸,中心校在未收到小明或其監護人請假的情況下,未能及時告知小明監護人小明未到校上課的情況,也未試圖聯系小明,了解其未到校上課的原因,導致小明處于無人監護的狀態,是溺亡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小明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正常上課期間逃課外出,并在無任何防護措施及防護人員的池塘游泳。在中心校已經對小明進行溺水教育的情況下,其應當對自身行為的危險性有所預料,其對溺水事件的發生存在過錯。小明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未能在平時加強對小明的教育,在管理教育上亦存在缺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中心校管理上的缺失系是導致小明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從而判令其承擔60%責任不當,應酌定為50%為宜,即支付小明父親397716.5元,新城委員會支付79543.3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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