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金寨一干部胡某甲在擔任麻埠鎮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湯家匯鎮人大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1.24萬元,其中索取他人現金9.5萬元。3月15日,金寨縣人民檢察院公布了該起受賄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甲在擔任麻埠鎮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湯家匯鎮人大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1.24萬元(以下未標明幣種的均為人民幣),其中索取他人現金9.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收受金寨****有限公司業務員王某甲現金1萬元。2014年王某甲掛靠安徽**建筑公司中標了麻埠鎮響洪甸街道立面改造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當地部分群眾認為立面改造的設計風格與當地風俗習慣不符,經常阻擾王某甲施工。由于響洪甸街道立面改造項目屬于“六安茶谷”建設內容,而時任麻埠鎮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胡某甲正好負責“茶谷”建設,為了請托胡某甲幫其協調群眾關系,讓其順利施工以及希望胡某甲后續能在該項目的驗收、審計和報賬等方面給予關照,王某甲于2014年年底的一天到胡某甲位于響洪甸茶谷辦的宿舍送給胡某甲現金1萬元,胡某甲收下,至今未退還。
2.收受安徽****有限公司總經理竇某某現金4.95萬元
(1)2014年8、9月份的一天,承建麻埠鎮“六安茶谷”項目綠化工程的竇某某,為了獲得胡某甲在項目上給予其關照,伙同其舅舅羅時忠到胡某甲位于響洪甸茶谷辦的宿舍,與胡某甲以“炸金花”方式進行賭博,竇某某故意輸給胡某甲現金1萬元。
(2)2015年7、8月份的一天,竇某某為感謝胡某甲在擔任麻埠鎮黨委副書記期間在工程項目上對其的關照,并希望胡某甲今后在湯家匯鎮的工程項目上對其繼續關照,在梅山鎮**小區附近的公路邊送給胡某甲現金2萬元,2016年5月,胡某甲以邀請招標的方式將湯家匯鎮泗道河街道路燈工程安排給竇某某施工。
(3)2017年3、4月份的一天,竇某某為感謝胡某甲幫其承攬了湯家匯鎮泗道河街道路燈項目,到胡某甲位于湯家匯鎮政府的辦公室送給胡某甲現金2萬元,竇某某臨走時因其車輛加油需要用錢,又向胡某甲要回500元,實際送給胡某甲現金1.95萬元。
上述4.95萬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3.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盛某某現金4.9萬元,其中索取現金1萬元
(1)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胡某甲打電話給盛某某,以其過年缺錢為由,向盛某某索要現金,盛某某為了在工程項目上獲得胡某甲的關照,在梅山鎮江店高速路口附近送給胡某甲現金1萬元,2016年9月,胡某甲以邀請招標的方式將湯家匯鎮街道、金剛臺、豹跡巖村安裝太陽能路燈項目安排給盛某某施工。
(2)2017年春節前的一天,為感謝胡某甲安排其承攬湯家匯鎮街道村、豹跡巖村、金剛臺村路燈項目,盛某某在湯家匯鎮人民政府院內胡某甲車上送給胡某甲現金3萬元。
(3)2016年9月份,盛某某因資金緊張向胡某甲借款10萬元,約定月息1分5厘,即每月利息1500元。盛某某在借用14個月后,于2017年底的一天,在南溪鎮關南路橋頭停車場歸還胡某甲本金10萬元,同時向胡某甲支付了3萬元利息,但該筆10萬元借款盛某某應付利息為2.1萬元,為和胡某甲搞好關系,并希望胡某甲以后在工程項目上給予其關照,盛峰多付給胡某甲利息0.9萬元。
上述4.9萬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4.收受工程承包老板劉某某現金5萬元。2016年6月,胡某甲幫助劉某某承攬了湯家匯鎮金剛臺國家登山健身步道項目。為了感謝胡某甲幫助其承攬了湯家匯鎮金剛臺國家登山健身步道項目以及希望胡某甲在該項目施工、資金撥付等方面給予其關照,劉某某分別于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在梅山鎮**小區門口公路邊送給胡某甲現金2萬元;2017年春節前的一天,在梅山鎮**小區胡某甲家中送給胡某甲現金3萬元。
上述5萬元現金胡某甲收下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5.收受工程承包老板儲某某現金1萬元。2016年下半年,胡某甲將湯家匯鎮竹畈村路窩環境整治項目安排給儲某某先行施工,后又安排鎮項目辦為儲某某補辦了邀請招標程序,讓儲某某承建的竹畈村路窩環境整治項目順利通過驗收、審計。2016年12月份前后的一天,儲某某為了感謝胡某甲安排其承攬了湯家匯鎮竹畈村路窩環境整治項目,在湯家匯鎮人民政府大院內胡某甲車上副駕駛前面的抽屜里放了1萬現金,并通過短信方式告知了胡某甲,胡某甲收下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6.收受湯家匯鎮工程承包老板胡某乙現金3萬元。
(1)2016年11月,胡某甲將湯家匯鎮茅畈村飲水安全工程以邀請招標的方式安排給胡某乙施工。2016年底的一天,胡某乙為了感謝胡某甲幫助其承攬了茅畈村飲水安全工程,到梅山鎮**小區胡某甲家中送給胡某甲現金1萬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2)2017年10月,胡某甲將湯家匯鎮竹畈村中心村莊基礎設施配套工程以邀請招標的方式安排給胡某乙施工。農歷2018年正月的一天,胡某乙為了感謝胡某甲幫助其承攬了竹畈村中心村莊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到梅山鎮**小區胡某甲家中送給胡某甲現金2萬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7.收受湯家匯鎮****經營者廖某甲現金0.6萬元。廖某甲為在食堂餐飲費支付等方面獲得胡某甲的關照,分別于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在梅山鎮**小區胡某甲家中送給胡某甲妻子彭某甲現金0.2萬元,事后彭某甲告知了胡某甲;2017年春節前的一天在湯家匯鎮人民政府門口附近送給胡某甲現金0.2萬元;2018年春節前的一天在湯家匯鎮人民政府門口附近送給胡某甲現金0.2萬元。上述0.6萬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個人家庭開支,至今未退還。
8.收受安徽****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王某乙現金6萬元。2016年王某乙承接了湯家匯鎮紅軍街改造項目,為感謝胡某甲在項目實施中糾紛協調及資金撥付等方面給予的幫助并希望胡某甲能繼續在項目上給予其關照,王某乙委托安徽******公司董事長王某戊分別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湯家匯鎮人民政府胡某甲的辦公室送給胡某甲現金2萬元;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在湯家匯鎮豹跡巖村村部送給胡某甲現金2萬元;2019年8、9月份的一天,在湯家匯鎮豹跡巖村村部送給胡某甲現金2萬元。上述6萬元現金胡某甲收下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9.收受安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丙為P20PRO手機1部,折合人民幣0.43萬元。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為和胡某甲搞好關系,希望胡某甲在湯家匯鎮紅軍街改造項目上對其弟弟王某乙給予關照,王某戊到湯家匯鎮人民政府胡某甲的辦公室送給胡某甲華為P20PRO手機1部,折合人民幣0.43萬元,胡某甲收下該手機并由其本人使用。
10.收受湯家匯鎮工程承包老板廖某乙現金10.5萬元,其中索取現金1.5萬元。
(1)2017年11月的一天,為希望在湯家匯鎮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得到胡某甲關照,廖某乙安排其妻子黃某某在湯家鎮人民政府大院內胡某甲私家車旁邊,送給胡某甲現金1萬元,胡某甲收下該款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2)2018年春節前的一天,為希望在湯家匯鎮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得到胡某甲關照,廖某乙安排其妻子黃某某在湯家鎮人民政府大院內胡某甲私家車上,送給胡某甲現金3萬元,胡某甲收下該款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3)2019年春節前的一天,為希望在湯家匯鎮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得到胡某甲關照,廖某乙安排其妻子黃某某在湯家鎮人民政府大院內胡某甲私家車上,送給胡某甲現金5萬元,胡某甲收下該款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4)2017年下半年,廖某乙承建湯家匯鎮豹跡巖村中心村莊美化項目,因該項目需要樹立標志石,胡某甲安排從**石材現場管理人陳某某處購買兩塊塊石,后胡某甲告知廖某乙該兩塊塊石價格為2萬元,廖某乙安排其妻子黃菲在湯家匯鎮人民政府胡某甲辦公室將2萬元石頭款送給胡某甲,胡某甲收下該2萬元后,支付給陳某某0.5萬元,余款1.5萬元被胡某甲個人占有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11.收受湯家匯鎮工程承包老板李某甲、萬某甲現金合計0.5萬元。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為了在湯家匯鎮工程項目上獲得胡某甲的關照,李某甲、萬某甲趁胡某甲岳母去世,各出資0.25萬元計0.5萬元,以吊唁的名義,由李某甲在南溪鎮老十字街胡某甲岳父家附近送給胡某甲妻子彭某甲,彭某甲收下該款并告知胡某甲,至今未退還。
12.收受工程承包老板廖某丙現金1.2萬元。
(1)2017年11月,胡某甲將湯家匯鎮紅軍街后街填方工程安排給廖某丙施工,后廖某丙和沈某某合伙施工該項目,并由沈某某與湯家匯鎮人民政府簽訂了一份《湯家匯鎮紅軍街后街填方承包合同》。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該項目報賬后,為感謝胡某甲安排其與沈某某承攬了湯家匯鎮紅軍街后街填方工程,廖某丙送給胡某甲現金1萬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2)2018年春節期間的一天,為了和胡某甲搞好關系,希望在湯家匯鎮工程項目上獲得胡某甲的關照,廖某丙與王某丙、何某某一起到梅山鎮**小區胡某甲家中,委托王某丙送給胡某甲現金0.2萬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13.收受安徽********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監理萬某乙現金1萬元。2017年11月,湯家匯鎮實施金寨縣麻河湯家匯鎮區段翻板壩工程,胡某甲向鎮長陳某某推薦由萬某乙擔任該工程的項目監理,后湯家匯鎮人民政府與萬某乙簽訂了監理合同。為了感謝胡某甲幫其介紹了湯家匯鎮翻板壩工程項目監理業務,萬某乙于2017年底的一天,在湯家匯鎮街道公路邊胡某甲車上送給胡某甲現金1萬元,胡某甲收下該款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14.收受金寨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乙現金2萬元。2017年下半年,湯家匯鎮人民政府安排李某乙先行施工湯家匯鎮各村周轉房項目,為了通過驗收、審計,需要補辦邀請招標程序,后湯家匯鎮項目辦將各村周轉房項目招投標工作交由金寨縣**項目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代理。2017年12月,湯家匯鎮各村周轉房項目招標結束后,李某乙請托胡某甲幫其向金寨縣建設******公司打招呼以便減免代理費用,胡某甲允諾并向金寨縣建設******公司法人代表吳某某講情,后吳某某少收李某乙2萬元代理費用。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為了感謝胡某甲在減免代理費上提供幫助及在工程項目上給予其關照,李某乙到湯家匯鎮人民政府胡某甲辦公室送給胡某甲現金2萬元,胡某甲收下該款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15.收受湯家匯鎮工程承包老板沈某某斷板龜1只(折合人民幣0.86萬元)和現金0.5萬元,合計1.36萬元。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為了和胡某甲搞好關系,希望在工程項目上獲得胡某甲的關照,沈某某花去0.86萬元從彭某乙處購買斷板龜1只,并委托張某甲將這只斷板龜送給胡某甲,胡某甲收下后放在其湯家匯鎮公租房飼養。
(2)2018年上半年,胡某甲、沈某某等人在湯家匯鎮豹跡巖村德云農莊以打摜蛋的方式進行賭博前,胡某甲先后兩次以未帶賭資為由向沈某某借款。沈某某為了和胡某甲搞好關系,希望在工程項目上獲得胡某甲的關照,分別借給胡某甲0.2萬元、0.3萬元合計0.5萬元,截至胡某甲被留置前,沈某某未向胡某甲提出歸還該0.5萬元,胡某甲也未向沈某某歸還該0.5萬元。
16.收受湯家匯鎮工程承包老板張某甲斷板龜1只,折合人民幣0.6萬元。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為了和胡某甲搞好關系,希望在工程項目上獲得胡某甲的關照,張某甲花去0.6萬元從徐發志處購買斷板龜1只,攜同沈某某購買的1只斷板龜一起到湯家匯鎮人民政府大院內送給胡某甲,胡某甲收下后放在其湯家匯鎮公租房飼養。
2020年5月,胡某甲將上述兩只斷板龜送到鐵沖鄉金寨合盛龜鱉養殖專業合作社養殖場進行寄養。
17.收受工程承包老板胡某丙現金1萬元。2018年年初,胡某甲安排胡某丙對湯家匯鎮胡氏祠周邊環境進行整治,后安排鎮項目辦為胡某丙補辦了該項目的邀請招標程序。該項目報賬后,即2018年9月的一天,胡某丙為了感謝胡某甲安排其承攬了湯家匯鎮胡氏祠周邊環境整治項目,在南溪鎮公交車站附近公路邊送給胡某甲現金1萬元,胡某甲收下該款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18.收受茅畈村****勞務承包人胡某丁等5人現金1萬元。2018年6月,胡某丁與李某丙、張某乙、石某某、鄧某某等5人合伙以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通過搖號承包了湯家匯鎮茅畈村金溝砂場。2018年底的一天,為了感謝胡某甲在湯家匯鎮金溝砂場矛盾糾紛調解、勞務費支付等方面給予的關照,胡某丁與李某丙、張某乙、石某某、鄧某某等5人,每人出資0.2萬元,總計1萬元,并委托胡某丁和張某乙到胡某甲位于梅山鎮**小區的家附近,將該1萬元現金送給胡某甲妻子彭某甲,彭某甲收下該款并告訴了胡某甲,后該款被胡某甲用于個人家庭開支,至今未退還。
19.收受工程承包老板杜某某現金3萬元。2017年11月,杜某某掛靠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了麻河湯家匯鎮區段翻板壩工程。按照施工序時進度,經胡某甲審批,預撥給杜某某1000萬元工程款。2018年底,胡某甲將湯家匯鎮翻板壩河道清淤工程安排給杜某某施工,并為其補辦了邀請招標程序。2018年底至2019年初期間的一天,為了感謝胡某甲在翻板壩工程資金撥付以及翻板壩河道清淤工程審計、驗收、報賬等方面給予的關照并希望胡某甲今后能繼續給予關照,杜某某在湯家匯鎮豹跡巖村部停車場胡某甲車上送給胡某甲現金3萬元,胡某甲收下該款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20.收受湯家匯鎮工程老板馮某某現金3萬元。2017年南京**公司中標了湯家匯鎮街道景觀提升工程,2018年4月,南京**公司將湯家匯鎮街道景觀提升工程綠化部分轉包給馮某某施工;同年4月,馮某某掛靠安徽**公司中標了湯家匯鎮徐海東大將紀念廣場周邊綠化工程。馮某某為了希望胡某甲在其承攬的湯家匯鎮街道景觀提升工程和徐海東大將紀念廣場周邊綠化工程的驗收審計、資金撥付等方面給予關照,分別于2018年9月的一天、2018年底的一天,到湯家匯鎮人民政府胡某甲辦公室送給胡某甲現金2萬元、1萬元。上述3萬元現金胡某甲收下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21.收受安徽****有限公司股東王某丙現金8萬元,其中索取現金7萬元。
(1)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丙在湯家匯鎮境內開車帶胡某甲去打牌,王某丙為和胡某甲搞好關系,希望在工程項目上獲得胡某甲的關照,在車上送給胡某甲現金0.5萬元,胡某甲收下該款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2)2018年春節期間的一天,為了和胡某甲搞好關系,希望在湯家匯鎮工程項目上獲得胡某甲的關照,王某丙與廖某丙、何某某一起到梅山鎮**小區胡某甲家中以拜年名義送給胡某甲現金0.2萬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3)2019年4月份,王某丙、程某某合伙將湯家匯鎮豹跡巖村棗林到紅二十五軍廣場道路拓寬改造產生的麻谷砂私自對外出售,被湯家匯鎮行政執法中隊查處,后胡某甲幫其向當時分管鎮行政執法中隊的副鎮長呂某某說情,讓呂某某處理輕一點,呂某某同意并只讓王某丙繳納了1000元罰款,減免了500元罰款。為了感謝胡某甲在上述事宜中給予的幫助,王某丙于當年4月份的一天在湯家匯鎮街道送給胡某甲現金0.3萬元,胡某甲收下該款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4)2019年上半年,胡某甲安排王某丙承攬湯家匯鎮**劇院土方轉運項目,該項目無工程費用,由王某丙將土方中砂石篩出后自行出售,出售砂石款抵付工程款。王某丙向胡某甲表示該項目利潤與胡某甲、王某丁三人均分。王某丙實施該項目后約20天左右,胡某甲以其有筆款項急需償還為名,向王某丙借款10萬元,王某丙表示其也沒有錢,但可以從出售的砂石款中預支7萬元給胡某甲,胡某甲表示同意。隨后,王某丙在湯家匯鎮豹跡巖村部附近胡某甲車上將預支的7萬元砂石款送給胡某甲,胡某甲收下該款并用于個人投資經營,至今未退還。
22.收受工程承包老板何某某現金0.2萬元。2018年春節期間的一天,何某某為了和胡某甲搞好關系,希望在湯家匯鎮工程項目上獲得胡某甲的關照,出資0.2萬元,與王某丙、廖某丙一起到梅山鎮**小區胡某甲家中,并由王某丙將該0.2萬元現金送給胡某甲,胡某甲收下該款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23.收受六安****有限公司監理鄭某某現金1萬元。2020年3月的一天,鄭某某為了感謝胡某甲為其介紹湯家匯鎮瓦屋基村閔沖路工程項目監理業務并希望胡某甲今后能對其繼續給予關照,到湯家匯鎮人民政府胡某甲辦公室送給胡某甲現金1萬元,胡某甲收下該款并用于個人開支,至今未退還。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1.24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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