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3.15”來臨之際,黃山市徽州區市場監管局公布了去年以來的6起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其中,該區一家超市銷售過期土雞蛋,被處以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具體案例如下:
一、查處某公司未審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案
2019年11月19日,收到黃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全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項監測有關情況的通報》,反映徽州區入駐“XX”網絡第三方平臺上的餐飲服務單位資質證照上存在食品經營許可證缺失、營業執照缺失、使用安徽省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等問題。
經查,事人負責徽州區“XX”旗下網上訂餐和配送業務,包括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進行審查。至案發時,當事人共有24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平臺內存在食品經營許可證缺失、以小餐飲信息公示卡入網的情況。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款15000元。
二、查處許某銷售不合格一次性口罩案
2020年2月19日上午,徽州區市場監管局接線索會同徽州公安分局民警對位于黃山高新區物流園的順豐速運倉庫進行檢查,現場發現7件外包裝紙箱無中文標簽、無廠名廠址的一次性口罩,數量共計17000只。紙箱內的一次性口罩用透明塑料袋包裝,包裝袋上無任何文字信息,紙箱內有仙桃市XX防護用品有限公司合格證一張,口罩收件人為徽州區人王X,由湖北荊州市監利縣發往安徽黃山市徽州區。經仙桃市XX防護用品有限公司確認,7件一次性口罩非該公司生產。同日,該局執法人員對王X進行詢問調查,并抽樣送檢。2020年2月27日,該局收到一次性口罩的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為該樣品按GB2626-2006標準檢驗不合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17000只不合格一次性口罩,處貨值金額1.1倍罰款41140元,沒收違法所得3400元,罰沒合計44540元。
三、查處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0年4月28日,徽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人投訴稱其于4月27日在徽州區某超市以17.8元/袋的價格購買了“散養土雞蛋”(生產日期2020.3.27、保質期:30天、產品標準號:GB2749-2015、數量:15枚/袋)4袋,均已超過保質期。接件后,執法人員前往現場開展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3月28日以13元/袋的價格從黃山某商貿公司購進了36袋“散養土雞蛋”用于銷售,售價為17.8元/袋,超過保質期后未及時清理下架,仍繼續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60000元。
四、查處某化妝品銷售有限公司虛假廣告案
徽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第三方廣告監測,發現徽州區某化妝品銷售有限公司在淘寶店鋪銷售的某品牌清痘平衡精華乳和草本祛痘膏兩款產品宣傳“一抹撫平痘肌”、“安全清痘不留痕”等廣告內容。經調查,當事人無法提供所售產品功效實際效果證明。
當事人發布功效效果無法證明的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徽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消除影響,并處罰款1500元。
五、查處黃山市徽州區某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凈含量不合格的大米案
2020年12月23日,該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黃山市徽州區某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在該公司發現2種大米銷售:①XX香米(凈含量:8.5Kg,生產商:XX米廠,生產日期:2020年12月16日,保質期:6個月)60袋;②XX粳米(凈含量:10Kg,生產商:XX米廠,生產日期:2020年12月15日,保質期:常溫下六個月)21袋,因涉嫌計量問題,執法人員現場要求公司暫停銷售。經黃山市計量檢定測試所對XX香米和XX粳米進行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檢驗結果均為該檢驗批的凈含量標注合格,凈含量不合格。該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認可檢驗報告結果。
黃山市徽州區某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銷售凈含量不合格的大米,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的規定,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的規定,同時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0本)第【340】條裁量基準,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3000元罰款。
六、查處某商行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購進食鹽案
2021年1月5日,徽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某調味品商行開展檢查,在店內及倉庫中發現“加碘精制鹽” 59箱, 標簽標注“生產日期:2020年12月、保質期:36個月、凈含量:20kg/箱、規格:500gX40袋、生產商:久大應城鹽礦有限責任公司”,且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供貨商資質及食鹽批發許可證。
經查,當事人從屯溪一家商貿公司購進。該商貿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預包裝食品、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日化用品、勞保用品、日用百貨銷售;普通貨運;會展會務服務,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
當事人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六條:“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之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3000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整理
編輯:彭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