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安徽市場監管微信號消息:2020年以來,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食品、保健食品、房地產等重點領域,深入開展虛假違法廣告整治,有效規范了我省廣告市場秩序。為宣傳廣告法律知識,增強消費者防范意識,震懾廣告違法行為,現將部分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六安市葉集區馮氏米業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產品外包裝發布含有“東北大米”、“原糧黑龍江優質水稻基地”等內容的廣告,但當事人所使用的大米原糧并非產自東北,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10月,六安市葉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對當事人處以罰款66882元。
二、亳州一楊食品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在唯品會開設的網店發布含有“喝之后:轉氨酶慢慢恢復正常”、“溫潤撫胃、幽門克星、清新口氣”等內容的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2021年1月,亳州市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15000元。
三、安徽恒富戶外用品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阿里巴巴網店發布含有“兒童口罩一次性口鼻罩多時段供嬰幼兒寶寶”等內容的廣告,但當事人所銷售的口罩為日常防護型口罩,并不適用于嬰幼兒、兒童,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11月,天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0064元。
四、安徽渠道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網絡發布含有“低成本高利潤”“超高毛利率,超短的回報周期,利潤豐厚,收益不停”“市場大,門檻低,收益高”等內容的招商廣告,廣告中未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且存在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情形,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2020年12月,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廣告費用6000元,罰款18000元。
五、安徽樂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潁上路超市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電子屏發布含有“12.98元/500g 長江鯽魚”等內容的廣告,但當事人所銷售的鯽魚并非產于長江,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通過宣傳單發布含有“長期食用鱘肉,對久治不愈的腰痛、胃病和脫發等、均具有顯著療效…鱘肝主治瘡疥。鱘油治療燙傷有特效”等內容的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八條的規定,2020年12月,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2510元。
六、安徽省顧橋醋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企業官網發布含有“醋是能改變人體酸堿度呈弱堿性的食品,弱堿性體質能大大降低患癌癥的幾率”等內容的廣告,含有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2020年11月,鳳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0000元。
七、安徽高恒置業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戶外廣告及宣傳單頁發布含有“交2萬抵5萬”“超強的升值潛力—老城核芯、高性價比的售價、即買即升值”等內容的廣告,當事人實際開展的活動為“交2萬抵3萬”,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且含有升值承諾,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八條規定,2021年2月,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4000元。
八、安徽臺塑機械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網絡發布含有“專利懸浮軸承精準度高”“專利高速轉盤定位”等內容的廣告,當事人并未取得專利權卻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2020年10月,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0000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 許大鵬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