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90后男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近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即上訴人(原被告人)許某貝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3月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二審刑事判決書。
二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許某貝,男,漢族,1991年日出生,河南省內黃縣人,初中文化。被告人許某貝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間,通過主動聯系在快手、抖音、微信等網絡上發布廣告的被害人,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與其交易的形式,多次實施詐騙行為,共作案十三起,非法獲利733041元。案發后,許某貝將非法獲利退還給被害人張某26000元、劉某17200元。
原判認為,被告人許某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許某貝在公安機關對其實施的詐騙行為立案偵查后,退還被害人張某26000元、劉某17200元的行為屬于主動退贓,可對許某貝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被告人許某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許某貝的非法所得733041元,扣除已退贓的43200元,剩余689841元,繼續追繳,返還被害人;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許某貝不服,提出上訴:其因被拘留而與其中4名被害人失去聯系,其無詐騙四人的主觀故意,原判認定其中四起構成犯罪不當。
其辯護人提出:許某貝屬于遲延履行合同,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原判對許某貝量刑過重。
經審理查明,認定上訴人許某貝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已列舉業經庭審舉證、質證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上訴人及辯護人均未提出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本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所列證據和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許某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許某貝主動退賠部分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許某貝所提其因被拘留而與其中4名被害人失去聯系,其無詐騙四人的主觀故意,原判認定其中有四起構成犯罪不當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所提許某貝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辯護意見。
經查,許某貝在并無實際貨物儲備情況下,以與被害人簽訂合同為誘餌,通過虛構物流單據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款,其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份短期內實施多起詐騙行為,作案手法相似,且在多名被害人多次催要及報警后僅少量返還被害人錢款,許某貝在被采取拘留措施之前多起詐騙行為已經實施完畢,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明顯且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初既已產生,許某貝的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故對其此節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許某貝的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益,同時侵害市場交易秩序,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破壞,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原判對許某貝犯罪行為定性不當,本院依法應予以糾正。鑒于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犯罪數額認定標準不同,原判對許某貝量刑嫌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綜上,2021年2月26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作出二審判決,即上訴人(原被告人)許某貝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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