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2001年出生的劉某某先后六次幫助吸毒人員從江蘇省溧陽市人陶某某處聯系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并從中非法獲利。3月4日,廣德市人民檢察院發布了該起販賣毒品案起訴書。
被告人劉某某,男,2001年出生。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間,他先后六次幫助吸毒人員譚某某、王某某、常某某從江蘇省溧陽市人陶某某(另案處理)處聯系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并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26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1月4日,譚某某、常某某兩人通過微信聯系被告人劉某某幫忙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將人民幣1300元毒資轉給劉某某,后劉某某通過微信聯系溧陽上家陶某某并轉給其人民幣1300元作為毒資,陶某某將存放毒品的位置和照片發給劉某某,后劉某某、譚某某、常某某三人一起到溧陽市區圣域網吧附近拿取毒品甲基苯丙胺約0.5克。事后譚某某給劉某某人民幣200元作為報酬。
2、2020年2月26日,王某某通過微信聯系被告人劉某某幫忙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分三次共計轉給劉某某人民幣2200元作為毒資,劉某某通過微信聯系陶某某并轉給其人民幣1500元作為毒資。陶某某將存放毒品的位置、照片發給劉某某,劉某某轉發給王某某,王某某自行到溧陽市區一地方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約0.5克。劉某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700元。
3、2020年3月11日,王某某通過微信聯系被告人劉某某幫忙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給劉某某人民幣1900元作為毒資,劉某某通過微信聯系陶某某并轉給其人民幣1400元作為毒資。陶某某將存放毒品的位置、照片發給劉某某,劉某某轉發給王某某,王某某自行到溧陽市區一小區單元樓扶手處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約0.5克。劉某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500元。
4、2020年4月1日,王某某通過微信聯系被告人劉某某幫忙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給劉某某人民幣1600元作為毒資,劉某某通過微信聯系陶某某并以發微信紅包形式轉給其人民幣1400元作為毒資,陶某某將存放毒品的位置、照片發給劉某某,劉某某轉發給王某某,王某某自行到溧陽市區一小區單元樓樓梯扶手處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約0.5克,劉某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200元。
5、2020年4月14日,王某某通過微信聯系被告人劉某某幫忙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分兩次轉賬給劉某某共計人民幣1900作為毒資,劉某某通過微信聯系陶某某并轉給其人民幣1300元作為毒資,陶某某將存放毒品的位置、照片發給劉某某,劉某某轉發給王某某,王某某自行到溧陽市區一地方拿取毒品甲基苯丙胺約0.5克,劉某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600元。
6、2020年4月22日,王某某通過微信聯系被告人劉某某幫忙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給劉某某人民幣1700元作為毒資,劉某某通過微信聯系陶某某并以微信紅包、轉賬形式轉給其人民幣1300元作為毒資。陶某某將存放毒品的位置、照片發給劉熙盛,劉某某轉發給王某某,王某某自行到溧陽市區拿毒品甲基苯丙胺,但未找到毒品。劉某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400元。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販賣毒品犯罪中的第6起事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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