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遼寧男子金某在壽縣一家商店誤買一壺酒精當白酒,回到租房處請老鄉喝酒,導致老鄉一死一重傷。壽縣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金某賠償死者家屬168053.28元,店主楊某賠償死者家屬834248.62元。3月3日,死者于某家屬的代理律師告訴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他們正在考慮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請人喝“酒”惹下禍
2019年4月25日,金某和于某、李某等人到壽縣務工。2019年4月29日,因下雨休息,大家都沒有到工地上干活。
當天快中午的時候,金某到壽縣壽春鎮楊某經營的商店內,將店內出售的無任何標識、做燃料使用的液體酒精(甲醇)誤以為是可以飲用的白酒向楊某詢價,楊某未履行告知義務,將一瓶1.5公斤裝液體酒精出售給金某。
當日,金某在出租屋內邀請于某、李某等人喝酒。次日,于某、李某相繼出現中毒癥狀,被送醫搶救,于某于2019年5月1日17時許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司法鑒定,于某系甲醇中毒死亡、李某因甲醇中毒致重傷一級。
壽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店主楊某出售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無中文標明產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液體酒精,由于其疏忽大意,未履行告知義務,致使購買者金某誤以為是白酒,買回后與他人一同飲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12月26日,法院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調查:酒壺相似成禍根
記者從法院判決書中看到,金某在買酒當天,走到楊某商店門口的攤鋪前,直接拿起一壺“酒”,問楊某“這壺酒多少錢?”楊某伸出五指比劃了一下,其就走到柜臺前給了楊某五元錢,當時也沒問那壺里是不是裝的酒。
金某和于某、李某均來自遼寧省,李某在案件調查時陳述,其看見金某從外面買了一壺酒,酒是白色塑料壺裝的,紅色蓋子,酒壺上啥也沒有,他們在家一般喝55度的小燒散酒,也是白色壺裝的。
于某的同鄉段某證實,遼寧省黑山縣當地的散酒都是用塑料壺裝的,盛裝散酒的容器有外包裝,外包裝上會注明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品牌、酒的度數等,沒有散酒是沒有外包裝的。
由此可見由于裝液體酒精的白色壺和于某老家裝散酒的壺相似,導致他們都認為壺里是白酒。
賠償:法院審理確定比例
2020年,于某家屬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1249810.17元。
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與金某之間產生誤買誤賣的原因在于雙方溝通不暢,而造成于某將甲醇當成白酒飲用的主要原因則在于楊某出售的商品是沒有任何標識的缺陷產品,楊某對因此產生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金某在購買白酒時,盛裝“白酒”的容器上沒有任何標識,金某購買后供自己和他人飲用,明顯存在過失,對造成于某死亡的后果應適當承擔賠償責任;于某對案涉沒有任何標識的液體不加甄別即予以飲用,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依法應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020年12月30日,法院審理后確定,由楊某按70%的比例賠償,由金某按15%的比例賠償,余額由原告自行負擔;另確定由楊某給付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0元,最終判決楊某賠償原告834248.62元;金某賠償原告168053.28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張安浩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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