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六安檢察消息:近日,由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洪某昕、朱某雙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被金寨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洪某昕非法購買汽油后,雇請被告人朱某雙在金寨縣現代產業園區某有限公司廠房內向不特定人員銷售汽油,銷售數額達19萬余元。被告人洪某昕非法獲利1萬余元,被告人朱某雙非法獲利4千余元。后被告人朱某雙在銷售汽油時被群眾舉報至金寨縣應急管理局,被當場查獲。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洪某昕、朱某雙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被告人洪某昕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被告人洪某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撤銷對罪犯洪某昕宣告緩刑的部分,與前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朱某雙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追繳被告人洪某昕違法所得10000元、朱某雙的違法所得4200元;扣押在案的江鈴牌貨車一輛、油罐箱一個及箱內汽油、蓄電池一個、現金460元依法予以沒收。
六安市人民檢察院提醒廣大群眾,切勿為了一己私利,經營銷售未經許可經營的危險化學品,須知這些危險化學品不僅會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也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希望廣大群眾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購買使用不法分子經營銷售的非法產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如果遇到正在銷售非法產品的不法分子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編輯:彭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