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近日,南陵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經營“笑氣”案,被告人周某某因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上家購買危險化學品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并通過微信多次銷售給孫某、張某等人一氧化二氮達數百瓶,銷售總價值達89000余元,非法獲利30000余元。經檢驗,從其扣押的賣給客戶回收瓶內以及從買家處扣押的可疑氣體中均檢出一氧化二氮成份,系危險化學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于2017年5月刑滿釋放。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一氧化二氮,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周某某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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