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日前,渦陽縣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長張會風一審獲刑。利辛縣法院判決張會風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被告人張會風所退非法所得予以沒收,由辦案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張會風一審刑事判決書
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會風,男,1963年出生于安徽省渦陽縣,漢族,在職研究生學歷,案發(fā)前任渦陽縣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2019年6月提前退休,住渦陽縣。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會風在任渦陽縣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一庭庭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6.15萬元。案發(fā)后,張會風退出贓款112.79萬元。
此外,2014年3月3日,常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渦陽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4年4月10日,常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山西省萬榮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4年10月17日,萬榮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渦陽縣公安局管轄。2014年12月16日,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常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渦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4年12月23日,該案在渦陽縣人民法院開庭。開庭前,常某遇到張會風,并向張會風說了參加危險駕駛庭審的情況。同日,常某因危險駕駛罪被渦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該判決書由張會風簽發(fā)。
2015年8月份的一天,常某向張會風表示其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快起訴至法院了,希望張會風幫忙判緩刑,張會風答應提供幫助。2015年9月15日,常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起訴至渦陽縣人民法院,該案由武某審理。張會風安排武某查一下類似案例,給常某判處緩刑。開庭前,常某按張會風的安排給武某送了一箱高爐十年白酒和兩條軟中華煙。2015年11月5日,常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件開庭審理,張會風擔任審判長。庭審中,常某隱瞞了因犯危險駕駛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庭審結束后第二天,常某為了案件能判處緩刑到張會風家,送給張會風5萬元人民幣,張會風收下并安排常某做法院審委會其他委員的工作。
2015年11月13日,常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合議時,張會風未向合議庭提出常某因犯危險駕駛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情節(jié),武某按照張會風的安排對該案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的意見。2015年11月18日,渦陽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常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張會風沒有向審判委員會匯報常某因犯危險駕駛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情節(jié)。審判委員會決議同意合議庭意見。同日,渦陽縣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常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院認為:張會風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會風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已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