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因懷疑妻子和他人有不正當關系,便處心積慮謀劃,自制定時裝置爆炸物報復“第三者”,危害公共安全,法理不容!近日,滁州南譙區法院一審宣判一起爆炸罪案件,被告人許某犯爆炸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沒收犯罪工具。
今年37歲的許某和妻子小麗結婚多年。2020年4月,因懷疑妻子與朋友李某之間存有不正當關系,許某對此懷恨在心,欲尋求機會報復李某。為了達到自己目的和效果,許某決定利用自制爆炸物實施報復。許某通過自己從事摩托車修理,精通電路,及在超市購買煙花爆竹、雙面膠、瓶塞,在網上購買鋼珠,拆取摩托車上電導線等方式獲取工具材料研制爆炸物,并在老家后山進行爆炸實驗。引爆成功后,許某又開始多方打聽、跟蹤踩點、詳細確認李某住處位置,同年某日4時許,許某攜帶兩枚爆炸物翻墻進入李某居住小區,由于沒有單元樓門禁卡無法進入李某所住的單元,許某便將兩枚爆炸物放置到該單元兩個入戶門上,并將爆炸時間設置為當日李某外出上班時間,安裝完畢后許某離開現場。當日,該小區保安巡邏時發現許某放置的兩枚爆炸物后報警,公安機關到場將兩枚爆炸物轉移并銷毀。經依法鑒定,疑似爆炸裝置中竹筒內的黑色粉末狀物質中檢出黑火藥成分,疑似爆炸裝置中竹筒內的透明液體狀物質中檢出汽油成分;疑似爆炸裝置中竹筒內黑色顆粒狀物質中檢出鉀離子、硝酸根離子和單質硫成分,疑似禮花彈圓柱紙筒內物質檢出鉀離子、高氯酸根離子和鋁、鎂顆粒、單質硫成分。
南譙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將自制爆炸物放置在公共場所并設置引爆時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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