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亳州發布消息:明知他人利用網絡進行詐騙,被告人謝某泉仍組織人員為詐騙取現開辦銀行卡,并提供取款幫助。利辛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告人謝某泉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其余五名被告人被判處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到三萬元,責令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贓款返還給各被害人。
2018年5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謝某泉、謝某喬、陳某英(均另案處理) 明知他人利用網絡進行詐騙,仍組織被告人丘某文、丘某彬等人籌辦、購買銀行卡,組織被告人謝某輝、王某萍等人在福建省龍巖市、漳州市等地進行取款。后丘某文低價購買被告人陳某姝、陳某有、羅某團(均另案處理)等人的銀行卡,并以一張信用卡2000元、一張儲蓄卡500元的價格提供給該詐騙團伙使用,該銀行卡用于100余起詐騙犯罪。
2018年年初至2018年8月期間,謝某泉明知謝某某等人實施電信詐騙行為,仍組織王某萍、謝某輝等人為該詐騙行為提供取款幫助,并匯繳取出的贓款。其中2018年5月至8月期間,王某萍幫助該詐騙團伙取出贓款一千余萬元,并交給謝某泉處理;2018年年初至8月期間,謝某輝幫助該詐騙團伙取出贓款一千余萬元,并交給謝某泉處理;2018年7月至8月期間,卜某賜幫助該詐騙團伙取出贓款二百余萬元,并交給謝某泉處理。
利辛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泉、王某萍等人詐騙他人財物,其中謝某泉、王某萍等五人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陳某姝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六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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