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攤位油鍋起火,好心上前幫忙,卻遇油鍋爆炸導致燙傷并致殘,責任該如何分擔?近日,蚌埠市蚌山區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019年11月份,高某經營的攤位上正在加熱的油鍋起火,在隔壁朋友攤位幫忙的盧某上前將油鍋端下時,油鍋爆炸導致盧某雙手及胳膊被大面積燙傷。當日,高某帶盧某在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處理傷口,之后又帶盧某去小診所進行治療。因治療效果不佳,盧某住院進行治療,支出醫療費用1554.47元。經法院委托鑒定:盧某因故被燙傷雙手、雙前臂,目前遺留手部瘢痕面積達一手掌面積50%以上,構成十級傷殘;評定其誤工期為45日,護理期為30日,營養期為30日。
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認為盧某救火措施不當,對其自身的損害后果亦存在一定的過錯,酌定盧某對自己的損害后果承擔40%的責任;高某店鋪內油鍋起火是本次事故發生的起因,且高某為受益人,故酌定高某對盧某的損害后果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店鋪的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其依法所負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故酌定物業公司對盧某的損害后果承擔10%的賠償責任;鑒于房屋所有人潘某沒有對盧某實施侵權行為,故潘某對盧某的損害后果不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高某賠償原告盧某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48538.49元;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盧某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9707.7元。
法官說法: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防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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