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原鳳陽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武店中隊副中隊長程雷因索取、收受他人錢財133885元,被鳳陽縣法院一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對已追繳的被告人程雷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三萬三千八百八十五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1月1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程雷,男,1982年出生于安徽省鳳陽縣,回族,大學專科文化,原鳳陽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武店中隊副中隊長,戶籍地安徽省鳳陽縣,住安徽省鳳陽縣。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程雷任鳳陽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武店中隊副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錢款合計人民幣133885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判決書共載明了程雷兩筆受賄事實,其中一筆為索賄。2016年6月,程雷為給其妻子購買轎車,以借款為名,向其監管對象鳳陽縣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劉某索要4萬元,劉某應程雷要求,安排時任公司財務負責人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程雷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雷在任鳳陽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武店中隊副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款4萬元,收受他人錢款93885元,合計133885元,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程雷部分犯罪有索賄情節,對該部分犯罪從重處罰。被告人程雷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雷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主動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程雷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適用緩刑。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