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亳州發布1月5日消息:因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利辛縣公安局原副局長王純青被譙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王純青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亳州中院。近日,亳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譙城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純青在利辛縣公安局、利辛縣城管局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工程承接、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收受他人共計131萬元人民幣。2001年7月,被告人王純青在擔任利辛縣公安局刑警六中隊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3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純青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貪污罪。
另外,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純青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明知馬其龍、魏偉、李亞榮等人涉嫌詐騙犯罪,故意包庇不使他們受到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又構成濫用職權罪;明知張守勝等人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仍對該組織成員予以包庇,使張守勝的犯罪在當時未受到刑事追究,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最終,法院以犯徇私枉法罪、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被告人王純青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三萬二千元,并對其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七十七萬元予以追繳。查封、扣押在案的王純青的房屋變價后一并上繳國庫。王純青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亳州中院。亳州中院近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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