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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高院微信號消息:近日,天長法院當庭宣判一起偷越國境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刁某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審理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王某、刁某及劉某(另案處理),三人分別從云南省偷越至緬甸境內,成功“出國”,并在緬甸邦康某賭場務工時相識。8月11日凌晨,三人在他人的安排下,又結伙從緬甸邦康走山路,偷偷“回國”,行至云南省滄源縣,在乘車去佤山機場的途中,被當地公安查獲。9月16日,兩被告人經電話通知自動到案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刁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結伙偷越國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偷越國境罪。案發后,兩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據此,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一切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出入境時,都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請,并辦理一切有關手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非法出入國(邊)境者,都是對我國出入國(邊)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嚴重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何為“情節嚴重”
法條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該案例中,從國內偷越到國外的王某等3人,系結伙偷越國(邊)境,屬《刑法》第三百二十二規定的“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