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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4萬多條個人信息在暗地里被售賣牟利,嚴重損害公民個人權利。11月19日,舒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孔某、賈某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和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的處罰。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11月22日上午了解到,2019年2月28日,舒城縣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大隊接群眾舉報:在舒城縣城關鎮花橋路某店內出現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登記薄,懷疑存在非法交易。接警后該大隊立即組織警力出警至現場,搜查出疑似舒城縣部分小區業主信息。經核查,這些信息分別來自舒城縣城區15個小區共計1.6萬余條,內容涉及業主姓名、聯系方式、住址等要素信息,嚴重危及公民個人的信息安全。
經初查,該縣公安局決定對此案立案偵查。經進一步偵查認定:陶某、蘇某所擁有的公民個人信息大多來自于一名為孔某的男子。通過工作,警方很快鎖定犯罪嫌疑人孔某并一舉將其抓獲。經審訊,孔某交代其自2017年至2019年期間通過房地產銷售人員購買或與他人交換等方式非法獲取小區業主共計4.4萬余條信息,分別賣給本地多家建材、裝飾公司。在進一步調查中,警方發現某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賈某等人以800至6000元不等價格對外出售已購房業主信息。隨后,舒城縣公安局對已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孔某、賈某、陶某等11名涉案人員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經偵查終結后,依法將孔某、賈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直至一審判決。對其他涉案人員,由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對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警方提醒:一定要培養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既不要輕易對外泄露自己的個人信息,以免給自己帶來未知的網絡安全風險,更不能將掌握的他人信息對外提供、出售,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王可海 任慧生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