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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宣州區人民法院11月16日消息:近日,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鐘某等八人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對涉案的八名被告人根據不同罪責,依法判處鐘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其他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的刑期,并處相應的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鐘某和錢某(另案處理)合伙經營“小額貸款”。2015年1月7日,鐘某登記成立宣城市通達寄賣行(以下簡稱通達寄賣行)。鐘某承擔該寄賣行的房租和日常開支,全面負責該寄賣行的經營管理,貸款的前期評估、審查、額度確定、發放、利息收取、帳目記錄、利益分配、貸款催收等,被告人閔某、江某、陳某參與出資放貸、上門家訪、辦理抵押、房產過戶、辦理公證、GPS安裝、“索債”等,被告人鐘某鵬參與辦理抵押、放款轉賬等,被告人王某參與出資放貸、二手車收購等。2017年8月1日,被告人鐘某、樊某合伙登記成立宣城市宣州區信車達寄賣行(以下簡稱信車達寄賣行)。被告人鐘某、樊某共同負責經營管理,被告人唐某負責店內前臺接待、放貸、收款等,被告人江某負責GPS安裝,并與樊某負責上門家訪、“索債”等。另,被告人陳某于2015年9月1日登記成立宣城市國順寄賣行(以下簡稱國順寄賣行),實施放貸等。
在通達、信車達寄賣行經營期間,形成了以被告人鐘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閔某、江某、樊某、唐某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未經金融管理部門許可,實施車貸和房貸非法高利放貸業務,通過虛假宣傳、同行推薦等方式,利用被害人急需資金的心理,誘使各類急需資金的被害人向寄賣行“借款”,并對被害人的房產、車輛等財物進行評估,確定貸款額度,后由“家訪”人員到被害人家中拍照確認,登記家庭地址,以此給被害人施加心理壓力。待房產、車輛“抵押”后,再辦理委托公證,意圖在被害人不能償還“借款”時,由委托代理人處置“抵押”財產,并短時間內與被害人簽訂大量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單方單份空白合同,再以行業規矩、店內規定等為由,強行扣除“砍頭息”、“保證金”、“服務費”、“GPS安裝費”等各項費用,實際給付被害人金額遠低于合同金額,但被害人仍需要按照合同金額償還“本息”。被害人若出現逾期、無力償還等情形,被告人便將被害人介紹給其他寄賣行或“小額貸款公司”,以“轉單平賬”的方式,壘高被害人“債務”;或上門滋擾、糾纏等“軟暴力”手段“索債”;或私自將被害人“抵押”車輛開走并藏匿,索要高額“違約金”、“拖車費”等;或以“黑頭車”的方式變賣;或逼迫被害人低價出售房產,甚至利用委托公證“代理人權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將“抵押”房產過戶,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
該集團成立后,共實施了詐騙犯罪12起、敲詐勒索犯罪7起。另,被告人陳某單獨實施詐騙犯罪2起、敲詐勒索犯罪1起;被告人江某單獨實施詐騙犯罪1起。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鐘某等人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綜合八名被告人各自具有的量刑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