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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壽縣男子劉某四處放火,用煙頭和火柴點燃鄰村居民財物,造成損失共計23817元。記者11月10日從壽縣人民法院了解到,劉某犯放火罪,被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據了解,2019年12月4日晚7時至11時許,劉某在壽縣迎河鎮街道至沛河集途中,用煙頭和火柴點火,沿途將朱祠村建新組王某某家東邊屋子門前放的廢棄板子、破蛇皮袋子等東西點著;將朱祠村鮑南組劉某某、周某某家的草堆點著;將禹臨村愛國組周某軍木材廠堆放的木板點著;將大臺村立新組周某凱家秸稈點著;將朱祠村碳南組周某貴家秸稈堆點著;將停放在朱祠村炭場組朱某某家門前的JAC貨車輪胎燒毀。
2019年12月5日下午5時至次日凌晨,劉某又在壽縣迎河鎮李臺村、大臺村一帶,用煙頭和火柴點火,將李臺村新建組李某華家、李臺村新華組劉某榮家、大臺村余圩組劉某軍家無人居住的屋頂燒毀;將張某在李臺村前臺組種植的草坪點著。
案件發生后,劉某被警方抓獲,經司法鑒定:劉某為酒精依賴綜合癥,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放火罪。
嚴翠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張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