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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經營者故意隱瞞商品重要信息,致使消費者受誤導而購買商品,構成欺詐的,應退還貨款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近日,蕪湖市鳩江區法院審結一起消費者維權案件,依法判令某汽車經銷商返還購車款,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據了解,2016年7月,陳先生花費142900元在某汽車經銷商處購買一輛白色現代轎車。2018年9月,陳先生欲轉讓該車輛,在車管所辦理過戶登記時,發現車輛發動機號與《機動車行駛證》及購車發票等記載的發動機號不符,遂找經銷商交涉。經銷商答復稱,車輛發動機是出廠時更換的,其并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陳先生遂將經銷商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經銷商對所售車輛是否符合交付標準負有法定檢查義務,在為陳先生辦理車輛登記上牌等事項時也應對發動機號等重要信息進行核對,經銷商稱其并不知曉發動機被更換,系單方陳述,事實上經銷商有多次機會發現發動機號不一致,故其對發動機被更換的事實應是明知的。車輛發動機關乎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經銷商故意隱瞞發動機被更換的事實,誘使陳先生作出購買該車輛的錯誤意思表示,依法應認定為欺詐,故判決經銷商退還陳先生購車款142900元,并支付購車款三倍的賠償款428700元。
法官提醒,汽車經銷商應當規范自己的銷售流程,誠信經營,對所售車輛是否符合交付標準有義務進行全面核查。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將認定經銷商對車輛真實信息是明知的,故意隱瞞消費者的則構成欺詐。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