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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明光市人民法院消息:9月27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虛假訴訟罪案件,判處被告人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沈某、俞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陸某系明光市某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2016年因資金等問題被迫停產。該公司在經營期間以公司名下的廠房、工業用地及附著物為抵押向明光農商行貸款,后一直逾期未歸還。為此,明光農商行依法對該電器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判決生效后,農商行申請執行。2020年1月,法院對該電器公司的相關資產進行司法拍賣程序。在此期間,因被告人陸某以個人名義向被告陳某、沈某、俞某三人借款,現無能力償還。為償還三人借款,陸某預謀虛構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承攬合同關系,進而虛構該電器公司拖欠三人工資款的事實,以達到從公司資產司法拍賣款中優先受償三人借款的目的。被告人陸某聯系陳某三人,并達成共識。
2020年1月20日,陳某、沈某到明光后與陸某串通并簽訂虛假勞動合同。同年3月13日,被告人俞某與陸某簽訂虛假工程合同,陳某、沈某、俞某先后持有上述虛假合同以及欠條,在法院的主持下分別與陸某達成調解協議,并進行了司法確認。4月3日,俞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陸某又偽造陳某、沈某的強制執行申請、委托書等材料,指使他人將偽造的材料遞交明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發后,被告人陸某等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伙同俞某、陳某、沈某以捏造事實的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虛假訴訟罪。在此起案件中,陸某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等人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等,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