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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司機冒險涉水致車輛熄火,下車時乘客被流水沖入澗溝溺亡。9月22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這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錢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2020年7月2日21時,被告人錢某應甘某之邀,冒雨駕車自明光市潘村街道前往蚌埠市五河縣小溪鎮接甘某回家。當晚22時許,錢某接到甘某后原路返回。車輛行駛至潘村鎮殷橋村老殷橋處時,錢某感到行車遇到橋面水流阻力,車速變慢,但是仍試圖穿過。行至橋面時車輛熄火,錢某試圖重新啟動車輛未果,遂與甘某下車,水流將車輛及二人沖入澗溝,造成甘某死亡、車輛毀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錢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唯一原因。錢某應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甘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錢某近親屬與甘某近親屬達成協議,甘某近親屬對錢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錢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錢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錢某的近親屬部分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錢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決。
夏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