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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高院消息:近日,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汪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發現原告陳某某竟然伙同修理部老板趙某某偽造維修證明。最終,陳某某和趙某某被法院分別處以3000元罰款。
案件經過: 2020年5月17日,被告汪某某駕駛小型客車行駛至銅陵市石城大道時與前方原告陳某某駕駛的案涉出租車發生碰撞,發生致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汪某某負全部責任,陳某某無責任。案涉出租車因上述事故在趙某某處進行維修。原告陳某某依據趙某某開具的維修證明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汪某某賠償停運損失。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向保管出租車運營資料的公司調取了案涉出租車的GPS運營路線,經查閱案涉出租車的歷史軌跡,發現案涉出租車雖進行過維修但一直在運營。陳某某和趙某某對案涉出租車的維修天數進行了篡改。
法院審理:法院認為,陳某某伙同趙某某偽造重要證據,違反誠實信用,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遂依法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陳某某和趙某某對處罰決定不服向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陳某某和趙某某的復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