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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受金錢利益的驅使,一個偽造高檔白酒注冊商標,一個幫助運輸,最終均難逃法網。日前,天長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件,被告人王某梅、王某春因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相應罰金,涉案財物被依法沒收扣押。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間,被告人王某梅為牟取非法利益,從外地購進高檔白酒的空酒瓶、瓶蓋、瓶盒、手提袋、包裝箱等材料,在天長市仁和鎮用低檔白酒和上述材料制作假冒“洋河”系列、“五糧春”、“茅臺”白酒,并對外銷售,累計銷售金額1.36萬元。王某春明知王某梅生產、銷售假酒,仍幫其運輸,獲利約0.4萬元。2018年11月8日,兩人被抓獲,查獲已生產尚未銷售的假冒白酒314箱及瓶蓋等材料,價值約8.8萬元。案發后,王某梅、王某春分別退出贓款2萬元、0.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梅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10萬余元,情節嚴重,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春明知他人假冒注冊商標,提供運輸幫助,系從犯,二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綜合兩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遂作出以上判決。
姜宏喬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