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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六安市霍山法院公開審理了被告人汪某某危險駕駛一案。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6月23日從法官處了解到,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罰金五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正是疫情防控的緊要階段,被告人汪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面包車行駛至龍井河加油站附近的卡點時,態度蠻橫,不聽從疫情防控人員指揮,并與防控人員發生口頭爭執,隨后被公安機關口頭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經鑒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6mg/100ml,屬醉酒駕駛。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本院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俞曉其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