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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檢察微信號消息:日前,由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檢察院提起抗訴,六安市檢察院支持抗訴的王某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一案,六安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中對王某犯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有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成立,予以支持。
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中關于王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相關內容,改判被告人王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詐騙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改判后,兩罪并罰刑期比一審判決提高一年。
案情回顧
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潘某系同學關系,2017年2月,潘某因經濟周轉不開向老同學王某借款2萬元,約定2018年2月6日前連本帶利還款3.8萬元,如逾期則按5萬元還款,并與其簽訂了5萬元的借款協議。合同簽訂后,王某思前想后,覺得5萬元太少,又要求潘某如逾期未還款則需要連本帶利償還王某15萬元,并由潘某補簽了10萬元的借款協議。
2018年2月,潘某按照約定時間償還王某3.8萬元,王某并未提出異議,潘某亦未索回之前所出具的共計15萬元的借款協議。只是潘某并不知道,借的錢雖然還完了,但是卻有一個更大的圈套在等著他...…
2月中旬,王某意圖以持有的15萬元借款協議繼續向潘某索要錢款,并經過事先謀劃,同時采用欺騙和逼迫的方式索要。2月18日,王某一邊告知潘某可以繼續借款,同時又告知堂弟因為潘某欠錢不還,讓其冒充放貸人員,謊稱向潘某借款15萬元,并以讓潘某先支付3萬元利息的方式索要債務。
當日下午,王某將潘某約至六安市東大街某飯店,讓潘某先交3萬元利息以便向其堂弟借款15萬元。但是潘某當時只有2.5萬元,為了把戲做足,王某還自掏腰包借給潘某5千元,湊齊3萬元,王某堂弟收到潘某的3萬元轉賬后,便借故先行離開飯店。與此同時,王某又找到被告人朱某,稱潘某欠錢不還,并將欠款15萬元的字據通過手機發送給朱某,讓朱某帶人將潘某控制住逼迫其還款。朱某遂邀約李某某、小勝(身份不明)等約10人在六安市東大街某賓館內,持刀等待。
當天下午4時許,王某見潘某已將3萬元轉給其堂弟,便謊稱帶潘某到朱某等人埋伏好的賓館內取款,對老同學十分信任的潘某一進入賓館房間內,便被朱某等人手持刀、棍迅速控制住,并且用王某買來的繩子將潘某捆綁起來,逼迫其還款。后王某帶朱某等人前往東大街飯店吃飯,留下三人看管潘某,下午5時許,潘某一邊與看管人員閑聊,一邊伺機尋找機會,終于趁看管人不注意時搶過對方砍刀和甩棍,逃離賓館并迅速報案。
2019年7月,裕安區檢察院以王某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朱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將二人起訴至裕安區法院。11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收到判決書后,裕安區檢察院進一步梳理了王某案件的事實和證據,認為一審判決中認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定性錯誤,以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檢察機關認為,王某以持有的潘某還款未索回的15萬借條為由,指使他人以捆綁、恐嚇的方式進行索要,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遂依法提出抗訴。
六安市中級法院經審查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作出改判決定,使王某最終得到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