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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從安徽法院網獲悉,5月29日,銅陵市銅官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鐘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鐘某與何某(已判決)系夫妻關系。何某于2017年8月7日在銅陵市成立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銅陵分公司,從事商業賬款催收服務咨詢等業務。后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2月起,在何某的策劃、指揮下,招募人員、設立業務部、組。雇傭沈某為主管,指示、安排各小組非法催收工作任務;雇傭李某等人(均已判決)為組長,負責上傳下達工作任務,下發撥打電話和發送短信任務量,統計業績,查看組員發送信息和撥打電話量,并采用分享“淫穢類、恐嚇類”等圖片內容,來提高催款回款率,提升全組工作績效;招募并指使各組成員周某等人對“錢邦順借”、“閃現貸”、“手機貸”等網貸平臺的欠款人及其手機通訊錄的聯系人,采用向多方發送合成的淫穢、靈堂墓碑、詛咒侮辱類照片、“呼死你”軟件電話轟炸或直接撥打電話謾罵等滋擾、糾纏、恐嚇的非法手段實施債務催討,脅迫債務人還款,共非法獲利100余萬元,給受害人工作、生活造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期間,被告人鐘某受何某的安排,在銅陵市財富廣場內負責為該職場招募員工,管理員工工作紀律、督促員工業績等工作,為何某等人從事非法催收還貸業務提供幫助。該組織利用其公司層級管理制度,形成了以何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鐘某及周某等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明知何某有組織地多次采取滋擾、糾纏等手段威脅、恐嚇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鐘某同何某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被告人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亦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該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同時鑒于其未直接參與實施威脅、恐嚇的犯罪行為,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犯罪情節較輕,且經社會調查評估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