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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是犯罪,可有人就是知法犯法。日前, 五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涉嫌非法狩獵罪案件中,姚某共計獵捕活體蛙類80多只,被處罰金6000元。
據了解,2019年5月31日晚,蚌埠市淮上區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居民姚某,前往五河縣澮南鎮彭一養蝦塘內獵捕蛙類,共計獵捕活體蛙類80多只,后被人舉報。當年6月1日,姚某到五河縣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接受調查,當日上午9時許,活蛙被當地森林公安放生。經鑒定:非法獵捕的蛙類分別為黑斑蛙、金線蛙,均屬于有益的、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五河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屬坦白,綜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對姚某處罰金6000元。
陶成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