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9月18日,南陵縣法院依法對方某、吳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一案通過遠程庭審系統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8期間,徐某糾集王某、胡某強等人(均另案處理)設立“茗楓”、“慧鑫”、“慧財”等小貸公司,招募大量社會無業人員,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放貸、暴力討債、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攫取巨額經濟利益,逐步形成以徐某、王某、胡某強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被告人方某、吳某系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該組織依仗自身的強勢地位,通過其設定好的套路,采用引誘、欺騙手段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大量騙取被害人錢財。通過拘禁、毆打、滋擾、威脅、恐嚇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大肆對眾多的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惡劣、危害深遠。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吳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數罪并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