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南陵縣人民法院消息:9月14日,南陵縣法院對一起濫伐林木案進行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經口頭教育,被告人主動繳納罰金,并表示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購買了劉某、李某二戶位于南陵縣家發鎮石峰村王村組境內“周家傍”退耕還林地塊林木。為獲得利益,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林木砍伐并出售。經清點和鑒定,“周家傍”退耕還林地塊被采伐林木有65株,蓄積17.9288立方米。案發后,被告人徐某某經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森林法規,在未取得林木伐木證的情況下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構成濫伐林木罪。被告人徐某某在案發后,經電話通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稱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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