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宣城檢察消息:近日,由涇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旌德縣政協原副主席余蘇谷涉嫌貪污罪、受賄罪、非法采礦罪一案,在涇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一審以余蘇谷一人犯三罪,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余15名同案被告人也均以非法采礦罪被判處一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不等刑罰。
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余蘇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國有資產78萬元;1998年至2011年,余蘇谷在擔任旌德縣林業局局長、縣委辦主任、城東指揮部指揮長等職務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20余萬元,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余蘇谷伙同汪尚華、金國強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以河道清淤工程為名,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非法開采砂石,情節特別嚴重,涇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檢察機關的上述指控,一審法院全部予以支持。涇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余蘇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余蘇谷伙同他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構成非法采礦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余蘇谷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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