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黃山市生態環境局公開了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文書顯示,2020年8月1日,該局對安徽新遠科技有限公司(徽州區循環經濟園紫金路16號)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部分污水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至公司總排口末端集水井,經測,該集水井內廢水中甲苯濃度為1.81mg/l,超出《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規定的限值。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該局于2020年8月3日以《黃山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該公司聽證申請權和陳述申辯權。該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放棄聽證和陳述申辯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拾壹萬元整。
該處罰決定書稱,該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向黃山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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