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高院消息:為有效打擊家庭暴力,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近日,根據當事人孫某的申請,懷遠縣人民法院發出(2020)皖0321民保令1號人身保護令,依法保護孫某人身安全。
申請人孫某稱,孫某與周某系夫妻關系,現孫某起訴與周某離婚。起訴前,周某多次無故毆打孫某。2020年6月,因不堪忍受周某的家暴,孫某割腕自殺,后被他人發現救助。現孫某與周某已經分居,周某又多次威脅孫某,故孫某依法向法院申請,請求人民法院簽發保護令,禁止周某毆打、威脅、騷擾、跟蹤孫某及其親屬。
懷遠縣法院龍亢法庭經審查認為,孫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周某對孫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周某騷擾、跟蹤孫某。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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