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用假黃金項鏈抵押寄賣,騙取質押款。日前,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唐某某、莫某某詐騙一案。法庭對被告人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并對公安機關隨案移送作案工具:黃色項鏈三條,依法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12時許,兩被告人來到安慶市迎江區孝肅路一寄賣行,被告人唐某某謊稱其所有的黃色項鏈為黃金項鏈,與老板約定將項鏈質押于寄賣行并在數日后取回,并通過假駕駛證進行登記,以此方式騙得質押款人民幣19400元。(經鑒定,該黃色項鏈價值人民幣282元)當天,兩人又以同樣的方式,詐騙迎江區另兩家寄賣行,騙得36000元。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莫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莫某某將上述詐騙違法所得共計54530元,分別全額退賠給三被害人,并已賠償到位。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4530元,數額巨大,兩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均有前科,均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發后,兩被告人已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根據兩被告人的上述具體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采納兩被告人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對兩被告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莫某某適用緩刑。遂作出以上一審判決。
胡芳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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