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霍山縣人民檢察院消息,7月16日,由霍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陸某某、喬某某、郭某某等7人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在霍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2018年下半年,陸某某、喬某某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來到霍山,與霍山籍郭某某共謀,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本縣諸佛庵鎮沿河村后沖林場、大嶺村祠堂組建造窯爐,用于非法焚燒廢棄電路板及混合物。2019年兩窯爐先后被霍山縣生態環境分局查處,期間非法處置廢棄電路板及混合物共計800余噸,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
檢察機關認為,陸某某、喬某某、郭某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庭審中,法庭就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調查。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圍繞定罪量刑充分發表公訴和辯護意見。最后,法庭聽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陳述。由于該案被告人較多,案情比較復雜,法庭未當庭宣判,將擇期宣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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