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07年經一審判決、二審裁定,淮南市潘集區男子聶某1被判決犯強奸罪,獲刑十五年。在本案二審裁定過去十三年后,聶某1近日卻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再審改判無罪。今年6月8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申訴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2007年12月9日上午9時許,聶某1意圖強行與被害人聶某2(1991年2月7日出生)發生性關系,將聶某2按倒在床上,聶某2反抗并叫喊,其用左手捂住聶某2的口、鼻,至被害人聶某2死亡。
聶某1父親聶某3得知此事后,非但知情不報,反而將聶某2的尸體進行了分解,并將分解后的尸體分別拋至淮潘公路南側的窨井里和該窨井西南約50米的水溝南岸。
一審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聶某1犯強奸罪,判處聶某1有期徒刑15年。聶某2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后聶某1、聶某2提起上訴,淮南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7)淮刑終字第11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裁定過去十三年后,近日,聶某1因不服淮南中院(2007)淮刑終字第119號刑事裁定,向該院申訴稱:一、主觀上無強奸故意,客觀上也沒有以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更無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原判認定申訴人有罪,證據不足,缺乏證據特性。二,公安機關存在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的情形,非法證據應予排除。因此,向本院提起申訴,請求再審改判無罪。
今年6月8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針對聶某1的申訴理由,評判如下:關于申訴理由一,聶某1在一、二審期間,對犯強奸罪的事實等情況,供認不諱,二審法院向其宣讀裁定時,其對二審裁定表示沒有意見,服從法院裁定,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原裁判認定其犯強奸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無不當。
關于聶某1提出公安機關存在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的情形,非法證據應予排除的申訴理由,經查,原一審庭審期間和二審上訴過程中,聶某1與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并未向法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且其申訴提出公安機關存在非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問題,也缺乏證據證實,故其的此項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聶某1對該案的申訴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對其申訴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
記者查詢了解到,被判刑后,聶某1在服刑期間因為表現良好,多次獲減刑。公開法律文書顯示,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裁定,對聶某1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2015年6月18日裁定、2017年3月30日,分別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一年六個月、七個月。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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