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省高級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作出改判。該案系涉民企案件,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后,檢察機關認真審查,以二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依法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予以支持并改判,依法保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時某、金某甲與案外人金某乙3人于2012年4月以時某名義借用滁州某建筑公司資質合伙投標某工程。中標后,3人約定金某甲、金某乙將股份轉讓給時某后退出合伙,并幫助時某協調資金,時某按2.1%的月利率支付利息。
2012 年9 月,時某與滁州某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內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滁州某建筑公司將中標工程發包給時某施工。之后,時某組建工程項目部進行施工。
2012 年8 月至2014 年5 月,時某多次向金某甲借款本金合計1135 萬元。2013 年10 月(此前借款合計850萬元)之前,時某按時支付利息,之后未再支付利息,也未歸還本金。
2016 年1 月,時某按照金某甲的要求,在上述借款借條上補蓋了其私刻的案涉工程項目部印章(時某與金某甲商談過程被時某錄音)。2 月,金某甲向鳳陽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滁州某建筑公司與時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該縣法院一審判決滁州某建筑公司與時某共同返還金某甲借款本金1135 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滁州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后,滁州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滁州市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提請省檢察院抗訴。省檢察院經過認真審查、公開聽證、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后,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認定時某的借款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滁州某建筑公司與時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原審判決滁州某建筑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檢察機關的相關抗訴意見予以采納并改判。
據了解,接到省高級法院的判決后,滁州某建筑公司正在積極申請法院執行回轉。(張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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