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由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吳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二審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依法改判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17年初,吳某某以四川某某公司名義在銅陵開展傳銷活動,打著國家提倡的共享經濟發展理念的幌子,以積分返利形式拉人頭發展會員。截止案發,吳某某在銅陵地區的下線會員總數共463人(實際投資的120人),投入資金共計1000余萬元。
案件移送銅官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鑒于吳某某認罪、悔罪,且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院決定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并明確告知其權利義務,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據此,該院提起公訴的同時,提出了對吳某某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并獲得采納。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人民幣。
一審宣判后,吳某某在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提出上訴。銅官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吳某某在認罪認罰前提下得到從輕處罰,卻又以否認犯罪和反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提出上訴,屬于既不認罪也不認罰,因此對其從寬處罰已無法律依據,故依法提出抗訴,得到市檢察院的支持。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某某在事實證據未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否認犯罪事實和反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既不認罪,又不認罰,原判基于吳某某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罰失去法律依據,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遂撤銷一審判決,做出了上述終審判決。
檢察官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倡導被告人自愿認罪,有利于提升訴訟質量和效率,化解社會矛盾,并據此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倘若被告人假意認罪認罰,在獲得從輕處罰后又無正當理由隨意反悔,最終結果就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閔應峰 吳彬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王吉祥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