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12月11日從六安市裕安檢察發布的案訊了解到,近日,由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六安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李某某危險駕駛一案,六安市中級入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改判上訴人李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該案是六安市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后,被告人上訴、檢察機關依法抗訴獲二審改判的案件。
2019年6月26日凌晨,李某某酒后駕車駛入六安市交警二大隊院內,并在院內大聲吵鬧。值班民警發現李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遂將其帶至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09.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審查起訴階段,裕安區人民檢察院告知李某某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李某某表示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并在其辯護人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該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提起公訴。9月11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法院釆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當庭判處李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9月12日,李某某以其具有從輕處罰情節、原判刑罰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并請求適用緩刑。裕安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宣告后李某某上訴,應視為對其認罪認罰的反悔,原量刑建議提出的基礎已不存在,在原量刑建議基礎上作出的判決屬于量刑畸輕,故依法提出抗訴。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已認可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又上訴,應視為對認罪認罰的反悔,原判刑罰所依據的原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基礎已不存在,原判據此作出的判決量刑畸輕,且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09.3mg/100ml,不屬于犯罪情節較輕,不符合宣告緩刑條件。故采納抗訴理由,依法改判上訴人李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檢察官提醒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條件是真誠認罪悔過、自愿接受處罰,從而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固然享有反悔權利,但一旦反悔上訴,則是對原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撤銷,從寬的基礎不復存在,應依法重新量刑。檢察機關依法享有抗訴的權利,二審可能會受到比原審更重的刑罰。
錢明睿 裕安檢察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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