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訊 被告人陳某某是一名無業(yè)游民,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出獄后仍不謀求正當職業(yè),通過盜竊、詐騙謀取不義之財。日前,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繼續(xù)追繳贓款贓物返還被害人。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陳某某在滁州市瑯琊區(qū)蘇寧廣場門口盜取一輛白色電動車想留著自己騎,推車到維也納春天小區(qū)后,發(fā)現(xiàn)另一輛黑色坐墊的電動車比較好看,于是把白色電動車丟掉,盜走了另一輛。經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2700元。
此外,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陳某某均以“借車有事,十分鐘后歸還”的名義將電動車借走后賣掉,共騙取七輛電動車其中一輛被警方追回,另外六輛經鑒定價值為773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陳某某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多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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