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近日,祁門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程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程某酒后駕駛兩輪摩托車從老城區往新城區方向行駛,被執勤交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測試,結果為130mg/100ml。執勤交警隨即將被告人程某帶至祁門縣平安醫院抽血送檢。后經安徽信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4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屬于醉酒駕駛。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未取得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資格本案開庭審理前,被告人程某向本院預繳了罰金3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未取得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資格,駕駛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摩托車,應屬于從重處罰情形;被告人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預繳罰金,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為維護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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