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4月24日,潁上縣法院對一起醉駕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屢教不改的被告人姚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檢方指控,2019年8月20日21時許,姚某與朋友酒后,駕駛無號牌“春風”牌二輪摩托車,沿潁上縣慎城鎮潁陽路由西向東行駛,被民警查獲。經鑒定,姚某靜脈血液中乙醇成分濃度為267mg/100ml,屬醉酒范疇。
姚某因為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但是他仍不思悔改。2020年2月13日22時許,姚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酒后駕駛小型廂式貨車,沿建潁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潁上縣建潁鄉陳屯村疫情防控檢查站時與人發生爭執,對方報警,公安機關出警發現姚某有酒駕嫌疑,便將其帶到醫院抽血檢查。經鑒定,姚某靜脈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46.7mg/100ml,屬醉酒范疇。
事實上,姚某曾在2018年因醉駕被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半月,并處罰金3500元。
本次庭審中,被告人當庭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姚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姚某無駕駛機動車資格駕駛且曾因醉酒駕駛被追究刑事追究,應從重處罰,并不得判處緩刑。鑒于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凌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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